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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不開的淺灘

來源:中國建材報  發(fā)布時間:2015年07月17日

—山水水泥紛爭中“維權訴求”的三個焦點

  從山水維權發(fā)展初期來看,維權職工們的大致訴求,主要集中在三大問題上,一是關于國企改制時期的經濟補償金問題;二是山水家園至今沒辦下房產證的問題;三是山水股份制改革中為近4000名持股員工選擇了酌情信托的方式而引發(fā)的“侵吞股份”問題。

  所謂補償金問題,指山水集團在2004年實行國企改制時,企業(yè)從凈資產中提留25672.20萬元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維權人士認為這筆費用應該發(fā)放到每個職工,但是企業(yè)卻并沒有發(fā)放。

  所謂房產證問題,指的是2002年山水集團開發(fā)了山水家園小區(qū)作為職工安置住房,由集團職工自費購買,但是至今為止,住戶們還沒有拿到房產證。

  所謂酌情信托問題,指山水集團在上市時,內部員工股份采用酌情信托方式由張才奎和李延民兩人代持,但維權人士認為酌情信托賦予受托人權利太大,這是張才奎故意為之,目的是想要侵占職工股份。

  以上三個問題是維權職工始終關注的焦點問題。由此延伸出的一系列疑問是:三大焦點問題的來龍去脈究竟是什么?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源在哪里?企業(yè)是否應該對此負責?這些問題到底能不能解決……

  帶著這些疑惑,記者采訪了山水集團相關負責人、普通職工、政府相關部門人士、法律界人士、維權人士等方方面面,力圖對這些問題做一些解析和思考。

  撥開三大焦點的迷霧

  記者采訪過程中,率先將關注點放在了這三個問題的來龍去脈上。

  2.5億元職工安置資金的去向

  有維權職工反映,2004年9月,山水集團開始由國有企業(yè)改制為民營企業(yè)的過程中,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從凈資產中提留25672.20萬元作為員工安置資金,應該按人頭發(fā)到每個職工手里。

  這筆錢到底該不該發(fā)給職工?山水集團在改制中的做法主要參考的國家政策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國有企業(yè)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03]96號文)。

  其中第一項第9條明確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yè)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yè)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yè),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yè)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yè)拖欠職工的工資、醫(y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yè)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解決。改制后的企業(yè)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xù)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這條政策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改制所需的經濟補償金發(fā)放方式,只規(guī)定這部分經濟補償金將用于職工未來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但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對經濟補償金的使用方式,需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山水集團在實施國企改制時,這筆安置資金的確是按職工人數計算的金額,關于經濟補償金等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山水當年經過向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示,并得到了確認回復。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看到了由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復的“關于對《關于山水集團整體改制人員安置方案的請示》(濟勞社字[2004]129號)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原件。

  在這本泛黃的資料中明確表明:同意山水集團在改制過程中從凈資產中提留25672.2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在安置費用的分配方面,《批復》表明:對集團原國有企業(yè)職工,通過身份置換方式,與改制后企業(y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從國有凈資產扣除后,不支付給職工本人,提留給改制后企業(yè),職工在改制后企業(yè)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時,其“本單位工作年限”,改制前后合并計算。凡不愿與改制后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與原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記者還了解到,當時的《批復》下發(fā)后,山水隨即召開山水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并在會上通過了全體決議。

  13年還沒辦下來的房產證

  山水家園的房產證,確實是一個久拖不決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山水家園開發(fā)之前,職工一直住在由集團提供的職工宿舍里,后因政府修路占用地塊,宿舍被拆遷,繼而兩年左右時間職工一直在外租住。為了盡快讓職工有一個固定住所,山水集團在短時間內便建成了山水家園。

  但情急之下,集團在開發(fā)山水家園時并沒有嚴格按照程序辦理所有證件。加之在那個年代,政府相關部門在國有土地政策方面管理并不嚴格,先建房后辦證的情形普遍存在。這就為以后辦理房產證埋下隱患。

  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公布并施行,對于國有土地的管理更加嚴格,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下,山水家園的房產證也因此被擱置至今。

  據了解,在濟南像山水家園這樣的案例還有一些,例如濟南棉紡廠等。

  盡管如此,山水集團還是在13年時間里,始終設置有專人辦理山水家園房產證的問題,特別是自從住在山水家園的員工提出訴求之后,山水集團進一步在山水家園小區(qū)內設立了房產證辦公小組,專門增設5、6人來負責房產證辦理工作。

  不過,因山水紛爭逐步升級,房產證辦公小組的工作也受到影響,如今辦公小組已搬離山水家園。山水集團負責人表示,辦公小組的工作不會因此擱置,但是辦理的確還需要時間。據記者了解,山水的相關部門一直在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積極向員工反映房產證辦理進程。

  面對記者關于房產證的疑問,一位山水集團的老員工告訴記者:“山水不給大家辦房產證的說法我不同意,當時也是為了能讓大家盡早住上新房,所以先將房子建起來了。13年來,集團確實始終在想辦法辦理房產證。大家都應該知道房產證問題是濟南市很多家企業(yè)的職工樓所遇到的共同問題,別人也沒辦下來,說廠里故意拖延不發(fā)房產證也是不公證的?!?/p>

  酌情信托——權宜之下的決策

  三大焦點問題中,關于“張才奎利用酌情信托方式侵吞職工股份”的質疑最為激烈。

  所謂“酌情信托”即賦予受托人行使權力的選擇權,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導下自行決定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財產的管理運作方式等。與之相反的是“固定信托”在信托契約中通常會對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管理運作方式等做出非常清晰的規(guī)定。

  集團法律顧問唐伯賢進一步解釋說,信托的種類很復雜,而固定信托與酌情信托是當時境外信托安排的最常見的模式。這兩種信托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對受托人權力的約束有所不同。

  當年為什么會選擇酌情信托呢?唐伯賢說:這是盡早推動集團上市的一種權宜之計??梢哉f如果當年選擇類似固定信托的安排,2008年山水集團就不可能上市。他特別強調,山水集團上市的整個境外架構的設計和安排都由其投資人摩根士丹利、鼎暉投資設置,境外信托安排也是由他們具有豐富PE和IPO經驗的財務投資人綜合考慮的結果。

  據他解釋:“首先,如果選擇固定信托,受托人就要完全按照受益人指示做決策,在企業(yè)改制及發(fā)展方向等諸多問題的決策方面,管理層沒有相應的主動權,這對于一個公司的整體發(fā)展和戰(zhàn)略把控,將會帶來很多混亂局面和惡性后果。其次,集團必須如實地將我們在境內的安排反映到境外上市公司架構上去,否則,企業(yè)在上市層面也會受到阻礙。但是,我們咨詢過有關人士,近4000人共同決策公司發(fā)展,在境外上市基本無法通過?!?/p>

  更重要的是,限制于當時的政策環(huán)境。企業(yè)在2005年進行紅籌重組,而就在當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5]75號)下發(fā),允許境內居民以自然人身份到境外投資,但在此之前國家政策對此嚴格限制,如果說當時設定固定信托,近4000人都作為境外投資人做外匯管理登記,這是一個非常龐雜且難以想象的工程,必然影響企業(yè)上市的進程。

  唐伯賢表示:當時選擇酌情信托的方式,實屬能夠為早日上市而選擇的一種最佳途徑,當時兩位受托人和7位顯名股東,對這一決策都是知曉的。

  面對眾多維權職工的質疑,唐伯賢進一步表示:10年前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境外信托安排,對其細節(jié)山水集團內部其實并不清晰,只是為了上市而為之。目前集團也急切與相關人士溝通,進一步了解當時決策的諸多細節(jié),這需要一定的時間,集團會盡快將這件事情的細節(jié)告知持股員工。

  時代的烙印

  如果我們把山水集團的三個焦點問題回放到當年,不難發(fā)現類似問題并非山水獨有。甚至可以說,這些問題在那個年代大部分國有企業(yè)改制上市過程中,普遍都有的時代烙印。

  山東水泥廠的改制,恰處在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初期階段,其改制過程中許多決策和手段,既有著計劃經濟時代的諸多觀念和意識,也有著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摸索的決心和努力。

  改革開放前,對于各個行業(yè)的國有企業(yè)來說,企業(yè)規(guī)模越大、下屬職能部門越多,就意味著企業(yè)辦得越好。所以在當時的背景下,很多國有企業(yè)下屬有醫(yī)院、學校、宿舍等,擁有豐富的社會職能。甚至還有一些大型國有企業(yè),擁有法院等機構。

  因此,從那個時代走過來的國有企業(yè)領導和員工,都存在著“企業(yè)萬能”的思想和觀念。無論遇到什么事情都希望能夠在企業(yè)中自行消化和解決。

  改革開放后,企業(yè)改革逐步走向市場化的道路,隨著國有制企業(yè)改革的推進,原先由企業(yè)擔負的社會職能逐步回到社會,由相關的社會職能部門接管并逐漸完善。

  早期的山東水泥廠雖為國有企業(yè),但其規(guī)模尚小,又屬于常年虧損企業(yè),很難承擔起眾多社會職能壓身的沉重負擔。但是,正因為是那個時代的一員,“萬能國有企業(yè)”的痕跡也會在山水身上呈現,這其中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山水家園的建立。從采訪中記者感到:山水家園在早期山水人心目中,就是“職工宿舍”的概念。

  但在山水家園建立之時,改制中的山水已經有了市場經濟的萌芽意識,以最快的時間、用優(yōu)質的材料、在繁華的地段建設社區(qū)型現代時尚住宅區(qū),并以優(yōu)惠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職工,這些都是當年山水管理者的理念——為員工提供的一種兼具商業(yè)性質的“福利”。

  上世紀后30年,很多國有企業(yè)改制都是在這樣的條件和背景下摸著石頭過河,先做起來再逐步完善是大多數國企改制的行為方式。

  就此事,記者撥通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買賣商品房,辦理房產證時需要開發(fā)商、開發(fā)建設單位先辦理房屋初始登記,之后再由開發(fā)商和購房人持商品房買賣合同來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xù)。房產證難辦理,大多因為程序不對,證件不全?!?/p>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世紀九十年代至本世紀初,商品房的概念在國人心目中相對比較淡漠,也不太關注房產證,企業(yè)分房觀念根深蒂固。尤其是國有企業(yè)職工的住所,幾乎都是企業(yè)提供,因此,無論是企業(yè)抑或員工,都是希望盡早擁有住房安頓下來,至于房產證則沒有太多的訴求。那個年代建成的房子,缺少各種手續(xù)是常態(tài),這為以后住宅市場化留下了很多隱患。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曾經進行粗略統(tǒng)計,截至發(fā)稿為止,濟南市范圍內有他山小區(qū)、天橋區(qū)水晶小區(qū)、書香門地小區(qū)、青蘋果時代公寓、錦繡泉城、石橋小區(qū)等至少十多個居民小區(qū)都面臨難以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一位山水家園的居民更是表示,在房產證問題上同山水家園成因相同的社區(qū),在濟南市有七、八家。

  經濟補償金問題,也是當時國企改制中存在的普遍現象。據最新統(tǒng)計數據顯示,十余年間,在全國范圍內就有近千起因為經濟補償金問題,職工提出上訴的案例。觀察審判結果發(fā)現,其中有近八成上訴請求被駁回。

  在調查山水集團經濟補償金時,記者曾通過電話聯系濟南市信訪部的一位負責人士,他曾經參與修訂山東省經濟補償金政策匯編工作。

  這位負責人表示,經濟補償金問題因企業(yè)自身情況不同而存在差異,政府難以出臺一項固定政策來進行規(guī)范,所以企業(yè)改制過程中以職代會通過的“補償金方案”為最高準則,具有法律效應。

  這位負責人同時稱,但是通過多起類似的案件和訴求中可以看出,當時很多企業(yè)都存在著對經濟補償金沒有解釋清楚,職工存在一些誤解的情況,導致不少人認為應該量化到個人。此外,一些職工代表在會后并不一定將會議精神和經濟補償金使用方式詳細傳達到每一位職工。所以經濟補償金問題已成為了國企在改制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最多的問題之一。

  十多年前進行股份制改革的企業(yè),也屬于企業(yè)邁入資本市場的先行軍。在上市的方式和決策上,有著很多共通之處。

  記者針對2005年以后境內赴港上市涉及信托安排的公司,通過查閱其招股說明書對43家上市企業(yè)信托情況做出統(tǒng)計,只有雅居樂地產和飛客國際兩家選擇了固定信托,前者因為安排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權益,后者因為除員工持股之外的其他背景及原因。除了這兩家企業(yè),其余已披露企業(yè)一律選擇了酌情信托。此外,上市過程中涉及到職工出資安排的6家企業(yè),中國心連心化肥、盈德氣體、中國秦發(fā)、紛美包裝、海天國際、舜宇光學科技全部選擇酌情信托。

  記者咨詢相關的律師事務所,他們表示,一般而言,幾年前如果企業(yè)通過代持員工股份的方式實現上市,酌情信托是大多數企業(yè)的選擇。因為一旦選擇與之相對的固定信托,就意味著每一個員工都可以對自己的股份作出決策、對集團的發(fā)展決策做出干涉,而受托人無權干涉。如果選擇了固定信托,企業(yè)管理必然亂套。

  其實,從山水集團存在的這些問題以及其作出的決策可以看出,在國企改制的這幾年中,企業(yè)做出的一些決策有些限制于當時的社會、企業(yè)發(fā)展,有些問題源于改制后國企發(fā)展過程中的漏洞,這些問題是所有的國有改制企業(yè)不能規(guī)避的,是時代背景給他們留下的烙印。

  “我們心里就是過不去這個坎”

  在此次山水紛爭中所呈現出來的這三大問題,有企業(yè)的主觀原因,也有時代造就的客觀因素,更非一個企業(yè)的獨有現象,在全國都具有普遍性。但無論如何,這些問題都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讓部分職工因此受到影響,始終是他們心中的痛點。

  一位維權人士曾忿忿地表示,無論如何,山水家園是員工自費買的,當時我們沒有那么多錢,很多人都是借錢買房,就算是當時大家都沒有考慮到房產證對以后的生活會起到那么重要的作用,但是,都13年了,我難以理解集團為什么至今都辦不下房產證。

  據他說,沒有房產證,影響了家園內眾多居民的生活,除了買賣房子需要房產證,最關鍵的是,職工子女上學會因此造成很大麻煩,因為沒有房產證便無法劃定學區(qū),很多山水家園的居民,不得不為孩子上學四處求人。

  山水家園的居民,如今大多已年過花甲,到了退休安享晚年的時候。中國老年人大體有兩大特點,一輩子為子女操心,不愿意伸手向子女要錢。沒有房產證影響到家庭生活,已經讓老人們心里起急。又希望自己的晚年生活有更多保障,不拖累子孫,因此,年輕時可能不太在意的經濟補償金,如今在他們心中的分量越來越重。

  或許,經濟補償金真正發(fā)到每個人手里并沒有多少錢,但是,對于一輩子辛苦奉獻的老人而言,幾千元也好,幾萬元也罷,都是他們的辛苦錢,也是能讓自己心里踏實的“平安錢”。因此,如果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始終無法解釋清楚,很容易成為他們難以解開的心結。

  退休職工對“養(yǎng)老錢”的看重在情理之中,持股員工希望股份變現也正因如此。山水集團為此推出的《境外信托退出性收益分配方案》,也是基于員工的訴求而為之。

  但就在這時,“酌情信托”這個陌生的詞匯又突然闖入,讓職工頓時產生戒備心理?!笆芡腥丝梢栽谖腥说囊庠钢笇伦孕袥Q定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財產的管理運作方式。這是否意味著張才奎可以任意支配近4000入股職工的股權,甚至是侵吞?”有些入股職工驚恐地發(fā)出這樣的疑問。在這個時候,如果沒有人主動去傾聽他們的聲音,給與他們疏導,幫助他們解決問題,那么,一個人的怨氣會蔓延到眾多人的身上,進而演變成群體矛盾。

  沉淀積壓了這么多年的矛盾,一旦變成希望和訴求,抑或認為被哄騙和欺詐,內心的怨氣便如“火燒連營”,瞬間一片火海,又豈非一句“冰冷”道理或“客觀”的解釋就可以化解?因此,面對維權職工提出的這些問題,即便山水集團在公開場合下給出了解釋,但非但沒有得到理解,反而更加激發(fā)了怨氣,有維權人士在公開場合表示:“這都是他們的說辭,我們心里就是過不去這個坎。”

  對此,山水集團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很委屈:像酌情信托這樣的股權問題涉及到境外法律,其中問題繁雜,如果不是專業(yè)人士很難理解。而經濟補償金問題,政府文件當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而且提取的安置費用并不是撥給了山水集團多少現金,它是一種權益上的概念,提取時,總是要有測算依據的,但并不等于就可以直接量化給每一個人。至于房產證問題,受到歷史和社會等各方因素影響,辦理存在難度,需要政府部門給予協(xié)調。

  山水集團相關負責人也承認,在職工關心的焦點問題上,一旦解釋不恰當,回復不及時,可能會遭遇思想上更大的逆反。

  攜多方之力共尋解決途徑

  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成為現今的焦點問題,或許正應了老人常說的話:歷史的舊賬,終有一天是要清算的。

  僅就這三大焦點問題而言,記者通過對企業(yè)、政府、普通職工以及維權人士的溝通和了解,最大的感受,首先是這三大問題幾乎發(fā)生在十多年前國企改制的大潮中,是國有企業(yè)改制過程中遇到的較為普遍的情況。

  其次,這些訴求點與山水“控制權”沒有直接關系。持續(xù)至今的山水紛爭,其聚焦點似乎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些焦點問題的訴求范疇,但這三大問題卻是大多數維權職工參與維權,倒戈張氏父子的導火索,如果得不到化解的回應、找不到化解的途徑,無論誰來“控制”山水,都一樣會成為眾矢之的。

  更重要的是,將所有問題集中起來,我們不難發(fā)現,每一個問題背后的都存在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溝通問題。包括對政策的解讀,企業(yè)高層與一般員工存在差異。如今,企業(yè)有企業(yè)的苦衷,職工有職工的困惑。

  山水所遇到的問題,極可能會在與之類似的其他企業(yè)中陸續(xù)爆發(fā),要真正化解這些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絕非企業(yè)單靠一己之力可以為之。

  所以相關政府部門、行業(yè)人士、社會各界是否應該有所考慮,用一種能讓民眾普遍接受的方式,一方面要對有訴求的員工進行多方面的開導和溝通,體恤民情民意,給予撫慰和幫助。另一方面,也要敦促企業(yè)積極面對和重視問題的存在,盡最大努力做企業(yè)能做到的工作,妥善處理擺在眼前的難題,同時,更需要與企業(yè)共同尋找解決的途徑和方式。

  當這些現實問題暴露出來,也未必就是壞事。如果通過山水紛爭,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尋找到智慧又合理的解決途徑,不僅會為山水紛爭的和平解決搭建平臺,也會給其他類似的企業(yè)提供更好的經驗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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